(2016)甘10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月从与被执行人王永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杨月从,男。被执行人王永恒,男。被执行人蔺茂茂,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月从与被执行人王永恒、蔺茂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王永恒、蔺茂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月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永恒、蔺茂茂26828.88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6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恒于2016年4月15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月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永恒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