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文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李文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2民初2157号原告:新疆广汇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广汇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信,广汇热力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文如,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汇热力公司与被告李文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预交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维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