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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公司、王正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212号科信大厦,组织机构代码F4940023-1。法定代表人:王大伟,主任。被执行人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北集坡镇,组织机构代码73722390-3。法定代表人:王正红,经理。被执行人王正红,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马相城帝景苑67-1号,身份证号码429006196803245418。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商二终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代理费1500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泰安市欧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正红银行存款人民币153926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