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350号原告: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淞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HANJIALI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学曾,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湖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蔡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原告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华侨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对本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16.2约定:“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根据本条款可以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本案应当由仲裁机构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建造二层独立式美制木结构高档豪华商用房一套。随后双方就此做了实际履行。但是被告之后一直拖欠交钥匙款项未支付完的531195元和质保期满的工程款514795元。原告虽经多次联系被告,要求给付前述款项,但被告一直未做合理解释或将前述余款支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得依据合同履行的事实,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余款5311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6209元;2.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514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531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2月5日签订的《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第16.2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为“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第1.1条约定“本项目乃指姜堰市泰州市华侨城云海汇接待中心加建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泰州市姜堰区(原县级姜堰市),而泰州市仅有泰州仲裁委员会一个仲裁机构,因此,该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约定是有效约定,本案争议应提交仲裁,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告因该合同纠纷提出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9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