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执字第00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赵亚兰与黄晓堂、戴超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兰,黄晓堂,戴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607-3号申请执行人:赵亚兰,居民。被执行人:黄晓堂,居民。被执行人:戴超峰,居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濉执字第006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晓堂、戴超峰的银行存款208990元,现因执行案件需要,需解除对黄晓堂、戴超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晓堂、戴超峰银行存款20899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灿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