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8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明照诉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照,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1244号原告周明照,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守军,系辽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明照诉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明照诉称,2015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金阳宏府小区*号楼*号车库、*号车库,原告交付了两个车库的全部款人民币200,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书面专用收款收据,双方交易手续完成,但是,因原告无法及时办理产权手续,为此,特依法起诉,请予公正判决。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起诉人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沙沟子村金阳宏府小区*号楼*号车库、*号车库,原告当日交付了两个车库的全部款人民币200,000.00元,有付款据为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出示的购车库凭据,购车库合同,并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即时结清购买车库的合理价款,并由开发商被告出示了该车库的收款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明照与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座落在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被告开发建设的金阳宏府小区*号楼*号车库、*号车库,归原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诉讼保全费300.00元,由被告营口金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 磊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