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退休,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 喜 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凡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