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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7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退休,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   喜   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凡   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