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武与王武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王武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983号原告刘武。被告王武年。原告刘武诉被告王武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武年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7日被告王武年向我借款32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1张。约定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被告王武年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被告王武年向原告刘武借款32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形成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欠据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武年偿还原告刘武借款3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王武年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