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爱军与泮正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军,泮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746号原告:马爱军,男,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齐河县永乐街29号。被告:泮正杰,男,汉族,住齐河县仁里集镇南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军诉被告泮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军撤回对被告泮正杰的起诉。本案受理收取25元,由原告马爱军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乾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