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姬建华诉胡永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建华,刘常有,胡永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268号原告姬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占锋,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常有,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胡永尝,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建华诉被告刘常有、胡永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建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常有、胡永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建华撤回对被告刘常有、胡永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姬建华负担。审判长 周卫红审判员 王 惠人民陪员何占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