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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姬建华诉胡永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建华,刘常有,胡永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268号原告姬建华,男,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占锋,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常有,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胡永尝,男,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建华诉被告刘常有、胡永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姬建华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常有、胡永尝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建华撤回对被告刘常有、胡永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姬建华负担。审判长  周卫红审判员  王 惠人民陪员何占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绘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