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杨泽贵与杨光平杨小林民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贵,杨光平,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杨泽贵,男,生于1941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光平,男,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杨小林,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川0522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杨光平、杨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光平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江榕山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茂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