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刘宝霞、陈夕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刘宝霞,陈夕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43号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广场A2写字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霞。被告:陈夕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负责人:赵平,行长。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霞、陈夕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