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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刘宝霞、陈夕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刘宝霞,陈夕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443号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广场A2写字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霞。被告:陈夕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负责人:赵平,行长。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霞、陈夕伟,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