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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施柏煊与吕法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柏煊,吕法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811号原告:施柏煊。被告:吕法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柏煊与被告吕法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柏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施柏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