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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保6号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申请人蒋寿林,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蒋寿林的银行存款10万元,该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经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蒋寿林银行存款72697.59元予以冻结。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于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