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郭某甲诉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979号原告郭某甲,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朱某甲,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法定代理人欧某,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代理人朱兰滨,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被告朱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朱某乙、欧某,委托代理人朱兰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2006年春,被告胞姐托原告在赴广东务工时与被告一起同行,双方一见钟情,后开始同居。××××年××月××日生下男孩郭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相互缺乏了解,没有婚姻基础,草率成婚。被告性格孤僻暴燥,婚后双方一直感情不合,且被告在家庭中与原告父母也无法沟通和谐。从孩子出生不到半年后至今,被告一直以在外务工为由,单独在广东、港澳方向不正常进厂上班。在2010年之后,原告发现被告身体发胖,晚上深更半夜经常恶梦,精神恍惚。原告曾多次出资带被告到医院检查治疗后无大碍。尔后被告仍一意坚持外出。结婚至今被告在原告家共同生活的时间总共不足400天。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在5月3日被其娘家人送至县精神病医院。后原告撤诉。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不务正业,被人所害才导致患上轻微忧郁症。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存续。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二分之一;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至证据二):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汝城民政局登记结婚;证据二,被告从深圳往返汝城的汽车票3张,拟证明被告从汝城精神病医院出院后,精神状态是正常的。被告法定代理人辩称:原、被告从认识到登记结婚,时间有一年多之久,双方有充足的时间相互交往、了解。被告在儿子出生后一直在原告家中居住、照顾小孩。2008年春节后才外出打工,因被告的表姐嫁在香港,被告有时利用工作之余去香港探望表姐,并非原告所说的“一直以在外务工为由,单独在广东、港澳方向不正常进厂上班”。原告在2010年即已发现被告深更半夜经常恶梦、精神恍惚的现象,但原告根本没有关心、照顾好被告,也没有认真带被告去专业的医院检查治疗过,导致被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2012年被告娘家人发现被告不正常时,病情已经较为严重,娘家人先后带被告到郴州××××等地检查、治疗。经诊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带药回家服用后被告的病情稍有好转,但由于服药不规律,病情出现波动,先后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5月7日两次由娘家人送到汝城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离婚实际上是嫌弃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被告所患疾病需终生服药,且随时因各种原因可能导致病情严重而需住院治疗。如原告坚持离婚,应当一次性给付被告今后所需的治疗费用。被告法定代理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三至证据六):证据三,汝城精神病医院住院病历,拟证明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人,2013年后3次住院;证据四,照片2张,拟证明原告有房产2处,家庭并不困难;证据五,原告QQ空间内容截图,拟证明被告患病期间,原告未尽到做丈夫的职责,只顾玩游戏(传奇);2011年原告与其姐姐协商好了双方共同建造新房;证据六,照片2张,拟证明被告出院后回原告家,在2015年8月25日原告家殴打被告,导致被告受伤。被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在2015年8月19日是从原告家出走,被告两次从深圳回汝城也未回娘家。原告对被告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原告现居住的房屋是父母所建,另一栋是原告姐姐家的;对证据五认可偶尔会玩游戏,认可原告姐姐建房的土地是原告家提供的,但不认可是与其姐姐共同所建;对证据六认可原告是在2015年8月25日与被告打了架。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如下: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六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只是好转出院,故对证据二的证据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四、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法定代理人庭审中认可原告与其父母居住的房屋是在原、被告领取结婚证之前所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实原告有2处房产及原告与其姐姐共同建房的事实。根据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双方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春,被告朱某甲与原告郭某甲一同前往广东务工,后双方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乙。××××年××月××日,双方在汝城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春节后,被告开始外出务工。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精神异常。被告娘家人先后于2013年11月15日、2014年5月7日、2015年5月2日三次送被告至汝城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第一次住院29天,第二次住院18天,第三次住院104天,于2015年8月14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好转,出院医嘱:继续服药,定期复查。被告出院后,原、被告于8月25日发生打架。原告曾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购买的盘式拖拉机一辆。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为界限。本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朱某甲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经常在外务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被告经汝城精神病医院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属婚后患精神病,经三次住院治疗后,未能治愈。被告第三次住院好转出院后,原、被告还发生了打架行为,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被告的病情已不宜抚养小孩,小孩郭某乙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精神分裂症患者需要长期用药稳控病情,原告应依法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本院结合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由原告给予被告60000元经济帮助款;婚后所购买的盘式拖拉机一辆归原告所有。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朱某甲离婚;2、原、被告生育的男孩郭某乙由原告郭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3、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购买的盘式拖拉机一辆归原告郭某甲所有;4、由原告郭某甲给予被告朱某甲经济帮助款6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军英审 判 员 袁伟珍人民陪审员 谭满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