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7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7859刘建新与厦门古月良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厦门古月良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7859号原告刘建新。被告厦门古月良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祥侯滨路1号(1#厂房)(2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元,由刘建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