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常熟多维立体喷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多维立体喷涂有限公司,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多维立体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常昆工业园E区中天路3幢。法定代表人温柔。委托代理人张宇,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联网监管区。法定代表人王荣。常熟多维立体喷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多维立体喷涂有限公司支付加工价款人民币30191.4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人民币648元,由被执行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第三人处协助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吴江市镒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000元。另发现,被执行人已歇业,其名下财产被其他法院全部控制,本院无执行权,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896.4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兴商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培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