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巨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巨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登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巨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郑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30.5544万元及利息,双方自行和解,被执行人现已并履行设备款30万元后,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