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宇锋申请执行党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锋,党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周宇锋,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歌,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党艳荣,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周宇锋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阎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党艳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党艳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342元、执行费35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党艳荣主动履行完该案全部款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民初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佳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