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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红喜与王建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红,王建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485号原告王喜红,男,1961年9月5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鱼池沟村人,住本村,农民。被告王建宽,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鱼池沟村人,住本村,农民。原告王红喜与被告王建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喜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收取90元,由原告王喜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