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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744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8X。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613。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