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744号原告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78X。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613。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亚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