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特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特96号申请人:王锴,农民。申请人:齐美丽,农民。申请人:金荷妹,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锴、齐美丽、金荷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胭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锴、齐美丽、金荷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1日经天台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王锴赔偿给齐美丽本次事故损失共计8140元,赔偿给金荷妹本次事故损失共计7872元。二、两车损失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由王锴承担。三、本次事故一次性终结,今后各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其他民事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锴、齐美丽、金荷妹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代审判员 张胭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