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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必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770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681473718R。法定代表人薛丹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必茂,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必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96元,减半收取4048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