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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星林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13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星林,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在苏务工人员。200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星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晚,被告人陈星林在本市虎丘区环保产业园风影溜冰场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打了李某某一巴掌。次日下午18时许,李某某携甩棍至环保产业园东门口对陈星林实施报复,被告人陈星林遂伙同他人持械反击,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打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头部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星林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星林,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星林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晚,被告人陈星林在苏州市虎丘区环保产业园风影溜冰场内,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后打了李某某一巴掌,次日傍晚,李某某携甩棍至环保产业园东门口对陈星林实施报复,被告人陈星林遂伙同他人持械反击,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打伤。经苏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头部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陈星林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星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陈星林的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星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其伤害被害人要害部位,同时虑及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量刑时均一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修尧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