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农俊杰与黄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俊杰,黄培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384号原告农俊杰。被告黄培锋。原告农俊杰与被告黄培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培锋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俊杰诉称,2011年11月17日是,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96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3%,定于2013年11月17日本息一次性归还,并立下《借条》为据。还款期限届期后,被告不守信用,未能按约还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000及利息27800元(计算办法:以19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自2011年11月17日起计,以后另外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黄培锋未作答辩,亦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供。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培锋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格式《借条》由被告本人书写、签名及捺印,证据上的借款人身份证号与被告本人身份证号一致,故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所诉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是从事放贷行业。2011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6000元并亲笔在原告提供的格式借条中书写、签名及捺印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同时注明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7日,利率为每月0.3%,全部本息于2013年11月17日一次性偿还。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于2015年10月26日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农俊杰与被告黄培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亲笔签名及捺印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9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逾期至今分文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6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当事人对借期内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计付,逾期利息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故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培锋归还原告农俊杰借款本金196000元;二、被告黄培锋支付原告农俊杰借款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96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11月17日,按月利率0.3%计算;自2013年11月18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6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培锋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常审 判 员  陈伟强代理审判员  农锡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