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忠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忠平,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2015年11月18日因故意伤害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2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2月15日广安市公安局协兴园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忠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山、被告人黄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忠平在浓溪场镇喝了酒回到家中后,因生活琐事对自己父亲黄某某不满,便对黄某某以脚蹬踢踹、刀砍、钢钎、板凳敲打等方式,致黄忠平左腹部、头部、面部等部位受伤,并致脾脏破裂,在救治过程中被整体切除。经华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忠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请法院对被告人黄忠平判处刑罚。被告人黄忠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证实本案来源自然,程序合法。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忠平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黄忠平逃逸后在2015年11月18日13时许,在广安区中医院被抓获归案。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忠平作案工具的扣押。5、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6、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忠平的作案现场进行了勘验及照片。7、黄忠平被行政处罚的文书复印件。证实黄忠平对其父亲黄某某进行殴打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8、申请书。证实被告人黄忠平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均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从重处罚。(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黄忠平有暴力倾向,经常对父母进行殴打。在2015年11月18日黄忠平打了他父亲,听说打的很惨,但具体情况他不知道。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黄忠平喝酒后喜欢殴打他的父母,2015年11月18日黄某某被打一事,他在第二天才知道,具体情况不清楚。3、证人杨某某(被告人的母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7日,她儿子黄忠平因为他父亲打牌和拉管子去晚了,就大骂黄某某。在和陈某丙出去吃晚饭时黄忠平就叫黄某某等他回来后再睡觉。到了晚上12点多时,黄忠平回来,黄某某在睡房的椅子上等他回来。黄忠平进屋就对黄某某进行殴打,还说你人话不听听鬼话,今晚就让你过瘾。当时黄某某脸部就被打了几拳头,然后黄忠平就把他父亲拖到堂屋,用拳头打他左右肩膀,用脚踢腹部、就拿凳子打他背部、用钢钎打在黄某某的脚上,又上二楼拿了两把刀下来,对黄某某的说:你要长的还是短的,黄某某说他什么都不要。黄忠平就用长的那把刀背砍黄某某的头部,那刀尖就断了,黄某某的额头就被刀尖划了一刀,流了很多血,黄忠平就叫她帮黄某某用白糖敷他额头上的伤口。(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7日,黄忠平因为他去打牌和去拉修高速公路上不要的管子时去晚了,对他产生不满。在当晚日12点多,凌晨左右,黄忠平回家就对他进行殴打,先是用拳头打他,把他拉起来扔在床上,再从床上把他拉起来扔在地上,然后把他从地上拖起来用拳头打了他左右肩膀。黄忠平再把他拖到堂屋的电视机前,去楼梯间拿了一根一米左右长的钢钎用来打他小腿。他感到很痛就走去坐到电视机桌边的长凳上。黄忠平把他从长凳上拉起来,向他左腹踢了一脚,他就面朝上的躺在了地上,然后黄忠平就用脚踩了一下他的腹部,他扶着长凳起来,黄忠平就拿凳子打了一下他背部。黄忠平又上二楼拿了两把刀下来,问他要长的还是短的,黄忠平就用长的那把刀砍他的头部,他用手挡,那刀尖就断了,他的额头被刀尖划了一刀,流血后,黄忠平就叫他妻子用白糖敷他额头上的伤口。(四)被告人黄忠平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7日下午,他在浓溪高速公路工地外拿了几根管子,打电话叫父亲黄某某来拉回家,但他父亲来晚了,他很生气。在18日凌晨,他在街上喝完酒回家,看到父亲黄某某在堂屋旁边房间的凉椅上,他就把黄某某拉起来,然后用力摔在地上,并用拳头打了黄某某一、两拳在他肩膀上,他拉住黄某某的手臂,用拳头打黄某某的脸,打了几拳后,他把黄某某拖到堂屋,去楼梯间拿了一根钢钎,往黄某某的左腿打了一下。将黄某某拉起来后,他对黄某某的左腹部踢了一脚,黄某某倒在地上,他又用脚踩了一脚黄某某的腹部上,还拿起凳子打黄某某的背部。接着,他到二楼的卧室拿了一长一短两把刀,来到黄某某面前,问黄某某要长的还是短的,黄某某不要,然后他就拿起长的刀砍黄某某的头,刀砍断了,刀尖把黄某某的额头划了一刀口子,他就叫他母亲来帮黄某某用白糖敷一下伤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忠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忠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黄忠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忠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原行政拘留15日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兰宗禹人民陪审员 罗昭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黎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