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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银花与王京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花,王京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846号申请执行人陈银花,女,1960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王京虎,男,39岁,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银花与被执行人王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京虎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现金人民币30000.00元,其余部分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前全部给付申请人。第一部分利息至2016年5月30日,第二部分利息至2016年12月1日。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王京虎承担。经申请人陈银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4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王京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陈银花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宝银柱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