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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2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张凤香与汤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香,汤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2087号申请执行人张凤香,农民。被执行人汤云飞,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凤香与被执行人汤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24日本院作出(2014)阜羊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裁判:一、被告汤云飞尚欠原告张凤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8000元。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前归还30000元,2016年2月18日前归还54000元,余款于2017年2月18日前偿还完毕。二、对于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若被告汤云飞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受清偿的整个债权余额申请强制执行(从2013年3月26日起,仍按本金100000元和月利率2%计算本息)。被告已归还的款项先冲抵利息,后冲抵本金。三、原告张凤香持有的由被告汤云飞于2014年出具的金额为24000元的利息条据作废。四、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汤云飞负担(原告已预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依法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阜羊民初字第00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周兴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掭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