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方某甲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农民。2011年10月18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4月2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被告人方某甲从广东购得空白发票,利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填写票面信息后,通过快递将发票售往黑龙江等地。至案发时,方某甲已售出发票12份,票面金额人民币2782410元,已填写票面信息但未售出发票1份,票面金额761000元,未售出空白发票308份。经鉴定,涉案13份已开具的发票及308份空白的发票均为假发票。案发后,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某甲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方某甲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乙、刘某甲、孙某甲、梁某、马某、刘某乙、王某甲、胡某、孙某乙、刘某丙、王某乙、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视频、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发票、合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章印样式,发票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出售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有自首情节,且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方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良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彩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