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叶建敏与邱长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敏,邱长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40号原告:叶建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金福,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长周。原告叶建敏为与被告邱长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邱长周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邱长周下落不明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2008年7月14日,被告邱长周向原告叶建敏借款100000元,由被告邱长周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载明利息和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邱长周一直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邱长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建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邱长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艳慧人民陪审员 詹德恒人民陪审员 章文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