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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云南中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中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497号原告:云南中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东郊九公里普照村长春生产队。法定代表人:陈振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辉,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二段828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中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中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1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人民陪审员  章雨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建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