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李某英、李玉某、李开某、李某某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李某英,李玉某,李开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827号原告庞某某,女,192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某英,女,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玉某,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开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李某英、李玉某、李开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它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