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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钟亲女与乔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亲,乔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钟亲女,女,汉族。被执行人乔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钟亲女与乔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户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207.64元,并承担诉讼费83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