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刑更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罪犯赫修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赫修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249号罪犯赫修峰。现在黑龙江省讷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庆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赫修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讷河监狱于2016年3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赫修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6年1月18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赫修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赫修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石玉芳代理审判员 田 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