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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崔爱久与孙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爱久,孙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495号原告:崔爱久,居民。被告:孙传明,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爱久诉被告孙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爱久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孙传明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爱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爱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爱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