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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丰彦录与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彦录,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丰彦录,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丰彦录申请执行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新化乡金鸡煤矿已经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5)52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孙 迅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