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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王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江,王桂红,赵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487号申请人王长江,男,1982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王桂红,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08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桂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翁牛特旗紫城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1799XXXXXXXX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桂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翁牛特旗紫城支行的存款(账号为621799XXXXXXXXXXXXXX)zzz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账号为06050zz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静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伟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