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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梁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涟水县梁岔粮管所与吉崇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梁岔粮管所,吉崇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梁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涟水县梁岔粮管所,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梁岔街。法定代表人高永明,该粮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亚红,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崇岭,居民。委托代理人卜训忠,涟水县梁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涟水县梁岔粮管所与被告吉崇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9月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但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请求判决解除该租赁合同。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经本院(2006)涟民二初字第47号及(2014)涟梁民初字第0575号判决书处理,且两案均已上诉,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及判决终审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属重复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涟水县梁岔粮管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行江人民陪审员  洪朝霞人民陪审员  梁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