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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越与赵虎、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赵虎,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陈越,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赵虎,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杨海燕,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越与被执行人赵虎、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虎、杨海燕向原告陈越归还借款本金46525元,并按月利率1.87%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2月1日起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被告赵虎、杨海燕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虎、杨海燕下落不明,二人无房产、车辆、存款。申请执行人陈越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虎、杨海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陈越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