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丛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被执行人丛明,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丛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震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