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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玉丰与潘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丰,潘晋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169号原告赵玉丰。被告潘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丰诉被告潘晋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丰于2015年2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赵玉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玉丰承担。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