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7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冰与被告张浩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冰,张浩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105号原告马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北疆铁男商场工人。被告张浩楠,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播电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冰与被告张浩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冰负担。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