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7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冰与被告张浩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冰,张浩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7民初105号原告马冰,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北疆铁男商场工人。被告张浩楠,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播电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冰与被告张浩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冰负担。审判员 赵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