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孝华与被执行人高上玖、张吉国、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录,杨柳,杨树,农啓英,甘立能,甘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杨定录。申请执行人杨柳。申请执行人杨树。申请执行人农啓英被执行人甘立能。被执行人甘顺祥。申请执行人杨定录、杨柳、杨树、农啓英与被执行人甘立能、甘顺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立能、甘顺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定录、杨柳、杨树、农啓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甘立能和甘顺祥于2016年9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00元,剩余的11,787.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以后不再要求被执行人甘立能和甘顺祥履行(现被执行人已9,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8执261号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再次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王征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