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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虎与李士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李士斌,李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生于1969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士斌,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月永,男,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虎与被执行人李士斌、李月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多家银行及“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士斌、李月永有银行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房产及股权信息;经查询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李士斌名下有鲁A28D**号牌机动车一辆,但已被另案查封,李月永名下无车辆。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决定书,将李士斌、李月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