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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丽申请执行包艳红、包吐力古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包吐力古尔,包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吐力古尔,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包艳红,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王丽申请执行包艳红、包吐力古尔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包艳红、包吐力古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从2016年4月份起将包吐力古尔账户中扣留每月1600元,扣足112800元为止。二、将扣留款划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可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