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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字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建华、毛利军与崔二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毛利军,崔二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字7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毛利军,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二凯,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建华、毛利军与被执行人崔二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二凯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786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