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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特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傅顺利、傅李明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顺利,傅李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00225号申请人:傅顺利。申请人:傅李明。申请人傅顺利与傅李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经武义县桐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由傅李明一次性赔偿傅顺利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后续医疗费、伤情补偿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4月18日前打入桐琴镇政府账户;二、协议达成后,傅顺利自愿放弃追究傅李明一切责任,并放弃其他索赔;三、协议达成后,双方和好相处。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