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李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359号原告龙某某,男。被告李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海乡增沅村*组,身份证号码:4328221959********。系被告李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明良,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曹 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