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执3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许昌、东莞市虎门创盛汽车维修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东莞市虎门创盛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3262号申请执行人:许昌,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创盛汽车维修中心,住所: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南路***号*楼,机构全码证号:L6407047-3。经营者:林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许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创盛汽车维修中心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5]2079号终局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83447元,执行费1152元,以上合计8459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东莞市虎门创盛汽车维修中心及经营者林强(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845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