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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中荣申请执行四川大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荣,四川大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陈中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四川大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2006)广中执字第30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大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大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苏 雷 微信公众号“”